以下文章来源于静观劳动法 ,作者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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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影响: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计算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时,月工资应当受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因此,成都地区员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不得高于25151.49元(100606元/12个月×3倍)。并且,若经济补偿标准计算基数达到该标准的,则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为十二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关于员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存在例外情形,即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成都,但员工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其他省市的,则该员工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不受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制,而适用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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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故,成都地区员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额为301818元100606元×3倍)。
另外,员工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税时予以扣除。
+ 03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管委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故,成都地区员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5151.49元(100606元/12个月×3倍),具体执行时间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为准。
以上即为静观劳动法团队对于2023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上浮带来的变化的分析。未来,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最新的数据更新情况,及时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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